企业登记注册

企业登记注册(内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基本编码:310100717004

实施编码: 11310000MB2F3067XN231010071700401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审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设立变更 法人注销
实施主体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版本
38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MB2F3067XN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审批对象
依法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公民。
通办范围
全区
行使层级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许可(内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审批内容 内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权限划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文书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地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审批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期限

当场送达

审批结果样本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登记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其合法权益因登记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1)64220000-5446(内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详见http://scjgj.sh.gov.cn/5001/

咨询途径

http://fw.scjgj.sh.gov.cn/shaic/consult!toQuestion.action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投诉渠道

http://fw.scjgj.sh.gov.cn/shaic/12315/zxtsjb.htm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问题:该事项是否可委托代理人递交材料?
解答:该事项可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递交申请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用自有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的,仅提供产权人签字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正确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用自有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同意企业使用的文件,并携带房屋产权证明原件供核对。
2. 常见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无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信息。
正确做法:申请企业设立登记,需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投资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
3. 常见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所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项目的,但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正确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所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并提供原件供核对。